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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和
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市中小企业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根据委发改办企业[2005]2177号文“关于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做好生产经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分析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要内容
1.完善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试点单位要在统计口径、指标设置、报送方式、数据处理、信息发布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进一步健全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做好统计监测和生产经营分析的基础工作。
2.定期发布统计信息。试点单位应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形成定期报告制度,撰写经济运行分析,编辑信息快报,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
3.开展成长性评价。在已开展工作基础上,配合我司共同开展出口成长型中小企业、1000户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产业集群评价工作,建立全国成长性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基本信息库,通过适当方式发布评价结果。
4.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监测。建立和完善以规模以下企业为重点、以抽样调查为基础的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反映规模以下小企业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加强专题研究分析。积极采取重点调查、专题研究和统计成果等多种形式拓展工作,及时跟踪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动态,对其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撰写专题报告,提出政策建议。
二、试点工作要求
1.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计划,明确试点内容,为完成好试点任务打好基础。
2.试点单位要落实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明确专门处室、专职人员和具体联系人。
3.试点单位要适当安排专门资金,培养专业分析人员,用于支持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
4.试点单位要按月、季、年度报送统计资料和相关分析材料,完善统计结果发布制度,每个单位上报的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四篇。
各试点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吴超 廉莉
联系电话:68535633/5634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统计监测分析工作试点单位名单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
甘肃省中小企业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
青岛市中小企业局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贵州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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